1. 李某在自己土地里种植罂粟,赌博对社会有害吗?
赌博不管你是不是在网上还是在那儿,性质都是一样的,包括网络赌博的参与者,组建者,网络场所的提供者,网站的建设运营人都是一样的。比如,在今年发布了这么一个案例,是在19年审理判决的,2013年年底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窦延良先后多次组织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利用互联网登录“阳光在线”赌博网站与缅甸联邦共和国赌场连线进行网络赌博,赌资来往交易数额达28余万元,窦延良从中获利5000元。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网址及账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窦延良因开设赌场主动投案并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对其所犯的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减轻处罚。最后判决他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然他有其他的罪行,光这一项就是两年的有期徒刑,所以这是很严重的,如果有主动或者立功的变现当然可以相对而言的减刑,要不然正常都是都是两年以上吧。
2. 要住多长时间或要达什么程度才应被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
债权人由于讨债被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上公开的案例如: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横刑初字第00218号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某贵。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郝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阿某某卫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石某贵、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起,苏某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某某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某某多次向苏某某索要贷款无果后,2014年9月11日石某某以入住苏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某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某某向石某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某贵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某向苏某某索要贷款无果后,石某让石某贵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某将石某贵送到苏某某家中,石某贵以入住苏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某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2012年8月16日苏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某多次向苏某某索要贷款无果后,2014年9月15日李某某将被告人郝某某送到苏某某家中,郝某某以入住苏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某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苏某某家中,苏某某及其哥哥苏某生与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等人在横山县城北大街原工行家属院苏某某家中,协商给石某某等人一小部分欠款,让石某某、石某贵等人离开苏某某家,协商无果后,苏某某和其哥哥苏某生离开家,苏某某将家门锁死,石某某、石某贵等人困在苏某某家中,随后苏某某从原工行家属楼五楼跳下身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苏某生、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郝某某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四被告人在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石某某、石某贵、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他们为了索要合法债务,苏某某的死亡不是他们直接造成的,他们已经将苏某某所欠他们的全部债务放弃,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他并没有送妻子郝某某到苏某某家,他已经放弃了苏某某欠他的全部债务,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某犯非法侵犯住宅罪不妥。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其庭审供述,其妻子郝某某去苏某某家索要债务是事实,但并不是其送到苏某某家的,侦查期间的供述是为了保护其妻子。被告人既非强行进入的,也非拒不退出,更未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李某某供述2014年9月18日是苏某某打电话把他叫去的。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起,苏某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某某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某某多次向苏某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某某以入住苏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某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某某向石某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某贵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某向苏某某索要贷款无果后,石某让石某贵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某将石某贵送到苏某某家中,石某贵以入住苏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某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2012年8月16日苏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某多次向苏某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某某将被告人郝某某送到苏某某家中,郝某某以入住苏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苏某某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某某给郝某某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某某离开了,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苏某某家中。苏某某及其哥哥苏某生与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等人在横山县城北大街原工行家属院苏某某家中,协商给石某某等人一小部分欠款,让石某某、石某贵等人离开苏某某家,协商无果后,苏某某和其哥哥苏某生离开家,苏某某将家门锁死,石某某、石某贵等人困在苏某某家中,随后苏某某从原工行家属楼五楼跳下身亡。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郝某某与苏某某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生、苏兆峰自愿达成补偿协议,由四被告人一次性补偿死者苏某某丧葬费及抚慰金45000元,并已全部兑现;苏某某生前欠石某某4万元本金及利息、欠石某贵及其石某7.2万元本金及利息、欠李某某及其郝某某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四被告人全部放弃。苏某某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发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郝某某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贷款条据、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苏某生、李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郝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家属及苏某某家属委托代理人苏某生等向法庭提供调解协议书、收据、授权委托书、苏某某及其家属户口本复印件,证实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郝某某与苏某某家属委托代理人苏某生等自愿达成补偿协议,由四被告人一次性补偿死者苏某某丧葬费及抚慰金45000元,并已全部兑现;苏某某生前欠石某某4万元本金及利息、欠石某贵及其石某7.2万元本金及利息、欠李某某及其郝某某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四被告人全部放弃。苏某某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发落。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石某贵、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举的证据中仅对证人苏某生的证言有异议,辩解苏某生当时根本没有说其身上带3万元钱。这与本案无关,不作认定。辩护人对李某某供述其送妻子去苏某某家的事实有异议,经查,卷内有刘某某的证言、石某某、石某贵、李某某的供述等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郝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是被告人李某某送去的,故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四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对调解协议书、收据、授权委托书、苏某某及其家属户口本复印件均无异议。上列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石某贵、郝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苏某某家中,石某某、石某贵共住了7天,郝某某住了3天,严重影响苏某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某将妻子郝某某送到苏某某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某某给郝某某送饭,可见李某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李某某没有送妻子郝某某到苏某某家,经查,卷内有刘某某的证言、石某某、石某贵、李某某的供述等能相互印证,均证实2014年9月15日,郝某某是李某某送到苏某某家的,之后李某某还给郝某某送过饭。故其辩解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罪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的观点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民的居住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石某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春燕代理审判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师小娥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81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42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山东省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杨家巷村向阳三路3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善存在债务纠纷,刘某善于2014年6月20日为杨某某写下90万的借条;为偿还他人债务,刘某善于2012年11月29日将原章丘市XX街道办事处XX区XX局宿舍X号楼XXX室(以下简称XX局宿舍)卖给其妹妹刘某芹、张某某夫妇,并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12月20日,为索取债务,被告人杨某某及妻子进入该卫生局宿舍,并与刘某芹之母张某兰一同居住。2015年1月1日,因刘某芹妹妹携猪肉前去探母过节,引发双方冲突,张某兰被家人接走,次日张某某以XX局宿舍被他人非法侵入而报警。直至2015年12月31日, 杨某某夫妇被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其强行住入他人住宅长达一年之久。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刘某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收到条、谅解书,被害人张某某、刘某芹的陈述,证人刘某善、王某良、王某彦、刘某萍、张甲兰、杨某征、杨某芳、杨某、张某兰的证言,视听资料,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信息查询一份、借条一宗、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一年,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沈 静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注:此案债权人住入住宅,产权上非系债务人房产,系债务人已于2012年11月转让给其妹妹刘某芹、张某某夫妇,并办理过户手续。】
笔者认为,对于债权人为追债住入债务人住宅,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责任,最重要应看:非法侵宅所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和实施非法侵宅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对于危害后果不严重、非法侵害情节不为恶劣的债权人“侵宅”,不应追究债权人非法侵入住宅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第(三)项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指: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给他人生活、居住等造成较严重危害,影响他人居住安宁的。
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治安管理行政层面,规定了对较为严重的“非法侵宅”的行政处罚。
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侵宅”,客观上应达到造成的被侵害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侵宅行为情节恶劣的。
非法侵宅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严重的,如造成被侵害人精神严重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往往反映侵宅给居住者所造成的严重侵害,反应事件的性质,非法侵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较为常见。
非法侵宅行为情节恶劣的,如:多次侵宅,经治安处罚屡教不改的;暴力侵宅,暴力殴打被侵害人,致使伤害程度较严重或者多人伤害较重的;拘禁被侵害人,长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侮辱被侵害人情节恶劣的,等等,构成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宅”后果或者情节更为严重的,才构成追究非法侵宅刑责的犯罪标准。
对于,有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为讨债住进其家,债务人对此并无强烈反应、听而任之,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严重冲突的,或者虽债务人偶有报警,但债务人对债权人住进其家,没有过激表现的,此类讨债,笔者认为:不能对债权人以非法侵宅为由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更不能追究非法侵入住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