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明确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教应有之义)

1. 依法治教,明确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教应有之义?

这是个好问题。有几个关键词。第一,"应有之义"。我赞成。惩戒应是教书育人的必要手段,当然不应是主要手段更不应是唯一手段。要慎用。第二,"明确"。什么手段属于惩戒?什么手段不属于惩戒?什么行为应该受到惩戒?什么行为不应该给予惩戒?什么行为对应什么惩戒?这个要明确。教师要在这个框框内履行批评教育学生的责任(不是权力),不能擅自扩大。第三,"依法治教"。也就是说,惩戒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施行,粗暴对待学生不叫惩戒。惩戒必须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成长而不是相反。所有对学生的施暴和人格侵犯都是违法犯罪,也是对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成长的摧残,肯定不能用作惩戒的手段。第四,"依法治教"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坚决防止某些心术不正的人假借惩戒有意对学生进行不法侵害。因此,惩戒决定的作出和实施,不能是当事的教师,应由当事教师向学校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提出并由第三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专门人员按规定进行。

依法治教(明确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教应有之义)

2.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律原则在教育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应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3. 依法治教的主体是什么?

教师

法律分析:依法执教的主体是教师。依法执教,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所以依法执教的主体是教师。

4. 依法治教的基本目的?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 依法治教"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对依法治教基本内涵的理解所谓依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它既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学校的内部管理

2、依法治教是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这其中既包括国家及国家机关对教育事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管理,也包括学校的内部管理

3、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无论国外的法律还是我国的法律,均对保证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4、依法治教是指通过法律的调整,使教育管理和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及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依法治教活动

5. 依法治教的根本依据?

老师执教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 主要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

6. 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依法治教并迈开了建设教育法制的步伐?

1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7. 依法治教的根本原则是?

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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