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什么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3. 请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应的罚则是什么?
只能督促改正,没有对应的罚则,用83条不合适。 如果你确实想找相应的罚则,你可发挥一下你的自由裁量权,用第35条中的“检查客运索道”。在检查上作文章,用83条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在“检查记录”上找问题吧。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 特种设备资质的分类?
特种资质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5.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如何处罚的?
你可能首先想着是电梯质量是不是不好,或者维保的人没帮你搞好。但是,使用单位别逃避责任,按照现行法律,使用单位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如果说追责,使用单位是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第四节36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39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就看看这些就够了,更别提还有很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TSG文件,其实法律法规早就规定的很清楚了,只是很多单位法律知识淡泊。你们真的有专职管理人员吗?
有应急预案吗?
有做过定期检修吗?
很多都是出了钱就说啥事都去找电梯公司。
对不起,不出事不要紧,出了的话,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逃不掉的。
另外,具体到这个超载项目,按照现行的TSG T7001规定,由维保单位负责,这的确是个逃避责任的规定,但是也是无奈之举,人机数量矛盾非常严重,依靠年检每台检查那么多项目不现实。
所以维保单位身上责任很重啊……
6.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不是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法是行政法规。
2、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部行政法规,把特种设备纳入法制管理,做到管理有法可依。
3、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大大加强了特种设备从制造、动输、销售、安装、运行、维护等全流程的法制化管理。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否还有效?
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失效,条例和法都有效。只是因为上下位法和生效时间原因,新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法执行,法未规定的仍按条例执行。